序言
自2019年纯世蜉生服务器由腐竹tianjiarui2宣布存在以来,已经度过了近四个春秋。四年以来,服务器从兴盛一时至危机爆发再到光复,从一周目到二周目,两百来个玩家陆续见证了她的发展,见证了冲突和灾难,也见证了伟大和荣光。
在纯世蜉生的二周目,随着经济基础的持续发展和对生产力的需要,我们建立了一个又一个政权和势力,形成了多元发展的纯生世界格局。
队伍的性质自雅各拉法兰民主联邦成立以来,渐渐从类似氏族社会的合作实体发展为有内部制度管理或同一意识形态构成的政治集体。这些政治集体因为即得利益问题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冲突和对峙。
为了保障纯生服务器本周目的良好游戏环境以及保障一切队伍和玩家的正当游玩利益,为了避免队伍间战争带来的服务器设施、玩家文明和玩家利益的损害,kr集团、旧地狱、雅各拉法兰民主联邦、整活组、Nya、慕维姆镇、松饼公国、乌兰海公社、托勒兰自由邦和德意志第三帝国联合起来,草拟了这份大宪章,并交由临时立宪委员会表决通过,纯生联合国进行日后进一步的维护和完善。从乌兰海到kr沼泽,从松饼共和国总统府到费赫特斯坦再到南洋,在这片纯世蜉生的Minecraft世界上,吹响了联合的号角。
本纯世蜉生大宪章以国际法的形式,在尊重服务器处罚条例的前提下,保障了所有集体的合法存在权,立法权和自由意志,规定了队伍应当承担的责任,纯生联合国的权力和作用和一切国际性组织应当承担的责任。任何组织间冲突的最终仲裁,应当尊重并依照本宪章。
本宪章不得不承认战争的客观存在,但对战争双方的利益尽最大的保障,并致力于避免战争的发生。如果大宪章不得不在战争的组曲中出现,那么它应该是组曲的终曲而不是序曲。
我们联合!
Vereingt euch!
Unite!
団結します!
主持起草:Koorei,Killer_Human_1X
序言编写:JSchCC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纯世蜉生大宪章的作用范围仅限于纯世蜉生服务器及服务器游玩衍生事务。
第二条 纯世蜉生大宪章适用于一切队伍和势力。一切队伍和势力的权力不得逾越本宪章。一切个人冲突的裁决优先采用服务器原则和服务器处罚条例。违反本宪章的,不予保护及承认其行为,且应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服务器一切队伍冲突的裁决依据该宪章进行。势力的冲突裁决,以服务器处罚条例为主。
第四条 宪章执行力量包括所有队伍和服务器管理员,后者是宪章强制执行力。
一切个人,势力和队伍都应当遵照本宪章的意志,不得过度解释任何条目。
第五条 所有队伍的申请应在了解本宪章内容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 任何下级法律不得与本宪章抵触。与其抵触的下级法律条目,大宪章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并且不保障该法律条目的施行。
第七条 任何队伍和势力的政策、条约、正式发言、演讲、服务器内公共舆论都需要承担本宪章的责任。
第八条 本宪章保障任何非势力非队伍个人的自由游玩,他们的一切权利都不得引用本宪章进行制裁或剥夺。
第二章 队伍和势力
第一节 队伍
第九条 队伍是服务器所承认,且具有一切服务器队伍所拥有特权的玩家的集合。具有相同服务器队伍特权的玩家的集合作为一个队伍。没有服务器队伍特权的玩家不能视作队伍或队伍正式成员。
第十条 服务器队伍系统所给予的权限是队伍特权。这一权限包括:
- 队伍颜色,头衔(前缀和后缀)
- 同队伤害
- 同队隐身可视
- 队伍旗帜
任何其他权限、责任、义务、能力不属于队伍特权。
第十一条 队伍旗帜是队伍的象征和主权标记。只有服务器所承认的旗帜才是队伍的旗帜,但以下情形例外:
- 附庸国或加盟国的旗帜。
- 队伍法定或有法定性质的正式手段所确定的旗帜。
- 隶属于一个队伍的组织或实体的旗帜。
第十二条 队伍必须拥有一个队伍的代表机构(集体的全部成员组成该机构也成立),默认是该队伍的创建者。队伍代表机构有权通过一切正式言论和文件向全队伍下达命令,同时也需要承担全队伍的本宪章责任。
第二节 势力
第十三条 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拥有旗帜和名称,并在公开交流方式中有存在记录的实际存在的集体,本宪章主动判定为势力:
- 其宣称居住区域为4个人以上的联合体。
- 其宣称居住区域有过1次及以上的至少2个人保持14天内的所有节假日连续活跃。
- 个人保持1次及以上的1个月内所有节假日连续活跃,且中断次数不超过2次的记录。
- 开发区域大于25个区块的联合体。
- 一个月内宣布即将组织成为一个队伍的成员联合体,则该联合体在一个月内被视为势力。本判定对于同一联合体只能运用一次。
- 一个月内从某一政权脱离出来的联合。本判定对于同一联合体只能运用一次。
- 已经公布了经济体系的联合体。
- 被其他服务器承认队伍保证独立的联合体。
第十四条 如一个集体中有能够向全集体发布命令并能得到有效执行的机构(集体的全部成员组成该机构也成立),则该集体被视作为联合体。联合体不作为势力存在。
第十五条 纯生联合国有权对宪章主动判定的势力进行重新评估并决定其是否继续作为势力存在。评估内容包括:
- 其作为势力存在是否威胁到了其他个体的游玩利益。
- 其开发区域是否大于25个区块,或开发区域是否有价值。
- 其公布的经济体系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或是否值得其作为势力存在。
- 其集体的凝聚力是否足够称为联合体。
- 其成员在线记录是否有价值。
第十六条 势力旗帜是势力的象征和主权标记。旗帜必须得到广泛承认才能作为势力旗帜。势力旗帜只能有一个,其他一切表现形式不同的旗帜均不作为同一势力的合法代表旗帜。
第三节 势力和队伍的存在和终止存在
第十七条 队伍自在服务器注册以来,即保持存在。任何形式的活跃度影响和人口影响都不能改变其存在的事实。
第十八条 队伍在存在时保持主权。不承认队伍不能阻止队伍行使合法主权。队伍也不得使用立法权阻止其他队伍实行主权。
第十九条 队伍的终止存在应当在服务器队伍系统注销。当队伍终止存在,其一切未定向物资均作为共有财产。其宣称区域宣布共有,争议宣称由纯生联合国分配给其他集体,如果分配导致争议,那么纯生联合国托管该区域。
第二十条 势力的存在应当在满足本章第二节第一条,且经过纯生联合国审议的基础下存在。
第二十一条 本宪章在势力得到广泛承认后保障势力的合法主权。
第二十二条 纯生联合国可以根据本章第二节第二条对势力进行评估,并取消势力存在。当势力终止存在,由原势力内部进行调解。在不造成服务器发生集体冲突的前提下,纯生联合国不得干预已经终止存在的势力成员。
第四节 领土
第二十三条 队伍和势力的领土由实际占有土地和无争议宣称组成。争议宣称不能作为领土行使主权。领地属于私人财产,但队伍可以通过法律文件规定公有领地。
第二十四条 CoreProtect信息记录在平面内覆盖60%以上的区块视为开发区域。如果区块被鲜明地作用于农牧业、建筑、工业,则也视为开发区域。
第二十五条 同一队伍或势力所占有的开发区域视作实际占有土地。广泛承认的被某一队伍占领的建筑也视作实际占有土地。交通线,光源不能作为实际占有土地。当一个非开发区域处于实际占有土地的完全包围中,或处于隶属于队伍的法定行政区内,则该区域同样属于实际占有土地。队伍的实际占有土地不得遭到任何非正当的损害和侵犯。
第二十六条 不属于开发区域,但被某队伍或势力(可以多个)控制或声称控制的地区作为宣称。
第二十七条 宣称可以主动争取,划定依据可以是地形,区块,坐标范围,建筑(群)。陆地每块宣称地区必须与行政区接壤且不得超过与宣称地区接壤的最低级行政区的大小。岛屿宣称则需要建立防卫性质建筑。岛屿的宣称包括整个岛屿的所有区块。宣称的区域必须要明显张布队伍或势力旗帜来证明队伍或势力对其的从属权。
第二十八条 当多个队伍的宣称区域互相重叠或与其他队伍和势力的实际占有土地重叠时,重叠部分即为争议宣称。有争议的宣称产生后,该地区的一切开发都不能转化为开发方的实际占有土地且都不受宪章保护。有争议的宣称产生且对外公开后,宪章执行力应当介入调和。
第二十九条 一切队伍和势力在其他阵营的领土设立领地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在有争议的宣称地区消除争议前设立领地则是被禁止的,领地设立者应向其他宣称这一地区的组织缴纳领地费用10%的罚金。遇到这两种情况,宪章执法力量应当立即介入要求消除领地。
第三十条 队伍可以通过法律文件承认与队伍领土不接壤的殖民地。队伍陆地殖民地的大小不得超过与其最近行政区,且数量不得超过队伍一级行政区数量的一半。队伍殖民地的性质是宣称。势力的殖民地不受本宪章保护。
第三十一条 当一个区域被宣称为联统,则联统队伍或势力应当先推出合同性质文件。否则产生争端者,按照争议地区处理,但宪章执法力量不主动介入调和。
第三十二条 本宪章保护队伍和势力在其领土的一切主权,即政治自由、领地自由、人身自由、立法权、司法权、开发权、领土所有权、经济主导权。宪章保护阵营的宣称权以及对无争议宣称地区的开发权。任何个人、势力和队伍不得侵犯其他队伍和势力的主权。
第三十三条 纯生联合国有义务对队伍和势力的宣称区域进行重新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 其宣称区域是否直接威胁到了其他集体和个人发展。
- 其实际占领区域所完全围合的区域是否合理。
- 其殖民地大小,数量是否符合标准。
如评估结果为不通过,则纯生联合国有权取消宣称。
第三十四条 纯生联合国有权托管争议宣称。
第三章 历史问题
第三十五条 以书与笔,成书,CoreProtect,聊天记录为载体记录的势力或队伍间土地,声誉争议遗留问题为历史问题。
第三十六条 历史问题的追溯时长最久是183天,超过183天的历史问题不予追溯。
第三十七条 当一个历史问题矛盾加剧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超过14天,宪章执法力量应当积极介入调和。
第四章 战争
第一节 总纲
第三十八条 本宪章不得不承认战争的客观存在,但绝对不允许战争。任何战争行为都是违法的。任何下级法令文件不得允许战争合法或变相允许战争合法。
第三十九条 一切战争导致的方块上的损失,都应当在和约缔结后予以回档。一切实体的损失,都可以在战后赔偿条约中要求赔偿。
第四十条 联合国有义务对任何一场爆发的战争进行关注并将战争导向和谈。当战争持续时间过长或损失过大时,纯生联合国维和力量和宪法执行力量应当介入终止战争。
第四十一条 一切战争行为不得侵犯所有无阵营个人的正常游玩,否则对侵犯方优先采用服务器处罚条例。
第二节 战争爆发
第四十二条 因队伍或势力主权受到侵犯,动用暴力的,为卫国战争。当宣战方夺回完整主权后战争理由应当被终止。卫国战争胜利后,侵犯方应当偿还侵犯的主权。
第四十三条 因队伍和势力签订保护独立条约,而势力或队伍被宣战后,保护方参与暴力的,为保卫独立战争。当队伍或势力夺回完整主权后战争理由应当被终止。保卫独立战争胜利后,侵略方应当偿还侵犯的主权,并向保卫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因队伍发生外交摩擦,紧张度过高而不得不动用暴力解决的,为示威战争。示威战争胜利后,双方应当互相偿还主权,互相撤军,造成暴力的外交事件影响应当被消除。
第四十五条 因势力或队伍直接威胁其他队伍和平发展,为自卫反击战争。当威胁解除后战争理由应当被终止。自卫反击战争胜利后,威胁方的威胁应当被确保解除,并限制威胁方制造此种威胁。
第四十六条 因势力或队伍夺取有争议宣称而动用武力,为夺取宣称战争。当这一宣称地区被某一阵营完全控制后战争理由应当被终止。
第四十七条 因队伍或势力不宣称直接夺取其他队伍或势力领土而动用武力,为侵略战争。本宪法不保障侵略战争发动方的任何权利。
第四十八条 因为紧张度过高而宣战,为正式战争。本宪法不保障正式战争参战方的任何权利。战争结束后,参战方应当偿还主权并撤军。
第四十九条 没有任何理由而宣战,为突袭战争。本宪法不保障突袭战争发动方的任何权利。战争结束后,参战方应当偿还主权并撤军。
第五十条 以上战争理由发起的战争不得违反本章第一节。若违反本章第一节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宪法执行力量应当立即介入并结束战争。
第三节 战后赔偿
第五十一条 战后赔偿条约应当在双方达成签订和约共识时或其他执行力量强制介入后进行。当其他执行力量强制介入后,签订和约时期任何形式的敌对行动都应当暂停。
第五十二条 战后赔偿条约必须得到双方认同才能生效。当双方对于赔款条约争执超过14天,将由纯生联合国拟一份仲裁条约并交由联合国大会表决,该条约具有强制生效性质。
第五十三条 战后赔偿条约不得直接损害或变相损害未参战方的利益。如存在此情况,则条约中该条目无效。
第五十四条 战后赔偿条约不可在未征得同意制定包括封号,封ip等服务器管理员操作内容。如存在此情况,则条约中该条目无效。
第五十五条 战后赔偿条约必须规定休战时长。在这一时间段内如爆发战争,则由宪章执行力量强制介入结束战争,宣战方赔偿介入方和被宣战方的一切损失。
第五十六条 战后赔偿条约不得抵触本宪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和第三节的任何条目。
第五十七条 当参战一方无条件投降,则视作其放弃条约谈判。
第五章 国际协议和组织
第一节 国际协议
第五十八条 队伍与队伍之间主动签订的有关于主权交换,领土交换,外交活动 ,经济活动的文件,为国际协议。一切国际协议在双方认可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国际协议不得包括任何直接威胁未参与协议的队伍和势力合法主权的内容或影响其他独立个人的内容。若存在此情况,则该条目无效。
第六十条 国际协议不得与本宪章条目抵触。若存在此情况,则该条目无效。
第六十一条 国际协议不得在未征得同意的前提下要求执行服务器管理员权限内容。
第六十二条 本宪章保障国际协议合法的执行。国际协议签约任意一方都可以要求宪法执行力量追究违约方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国际协议允许的前提下,其他队伍可以中途加入国际协议。势力不能参与国际协议。
第二节 国际组织
第六十四条 当一个国际协议被签订后,为了保证协议得到完整且良好的执行而签约方结合成联合体,这一联合体为国际组织。当一个国际协议终止实行后,该国际组织随即解散。
第六十五条 国际组织的主权实际为国际协议规定的权益。该组织施行主权不得逾越国际协议的权益。
第六十六条 在国际协议允许的前提下,其他队伍可以中途加入国际组织。势力不能参与国际组织。
第六章 宪章执行力量和纯生联合国
第六十七条 纯生联合国是宪法唯一直接承认的政治实体,简称联合国,国家代码UN。联合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联合国大会。联合国一切权力的执行,必须按照大宪章的规定和服务器处罚条例。
第六十八条 联合国的责任是维护服务器和平发展、执行并监督执行宪章、管理国际条约以及进行国际仲裁。联合国应当依据责任设立相应部门。
第六十九条 联合国执行宪章可以拥有武装力量,该武装力量的组成是非涉事全体成员国。联合国的武装力量不可逾越大宪章和服务器处罚条例。
第七十条 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最高政治制度。所有联合国成员都有权参与联合国大会。与会队伍代表拥有发言权、表决权、保留意见权、反驳权、辩护权、解释权、弃票权和反对权。会上或会议期间侵犯其他队伍行使相应权利的,不予其参与本次会议的权利。联合国大会有权讨论并通过所有联合国责任和权力相关议程,包括对本宪法的维护和修改。联合国大会有权推翻常任理事国的代行权力。
第七十一条 联合国可设秘书长一名,作为联合国国家代表。
第七十二条 所有联合国成员应当设立其队伍代表出席联合国。该代表将代表队伍实行队伍权利,参与联合国大会。队伍有权更改、撤职、增设代表。代表默认是队伍的统治阶级。
第七十三条 联合国常设五个常任理事国。常任理事国可代表联合国行使权力。常任理事国可在联合国大会上对服务器安全议程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七十四条 队伍可以申情加入联合国。联合国相关部门或联合国大会有权对队伍加入申情进行批准、拒绝和重批。
第七十五条 本宪章的其他执行力量,可以不参与联合国讨论。但若双方对宪章判决出现争议,应召开联席联合国大会讨论。
第七十六条 联合国的合法旗帜是黑底蓝上渐变蓝下渐变白色地球旗,另一合法旗帜是蓝底白色地球旗。大型旗帜是天蓝底麦穗地球旗。
第七十七条 联合国设置三个总部,分布在三个维度。联合国主世界总部管理员为JSchCC,末地和下界总部管理员是Koorei。联合国机关的办公处应当在各个总部设置。
第七十八条 联合国国歌为Ode to joy(欢乐颂,An die Freude)。